一、請領資格被保險人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年,男性年滿60歲或女性年滿55歲退職
者。
被保險人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被保險人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退職者。
被保險人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年滿50歲退職者。
被保險人擔任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5
年,年滿55歲退職者。
二、給付標準老年給付按被保險人退休之當月(包括當月)起前3年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3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1個月老年給付;其保險年資合計超過15年者,其超過部分,每滿1年發給2個月老年給付。但最高以45個月為限,滿半年者以1年計。 被保險人年逾60歲繼續工作者,其逾60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5年計,於退職時依上述第1、2項規定核給老年給付。但合併60歲以前之老年給付,最高以50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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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領資格被保險人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年,男性年滿60歲或女性年滿55歲退職
者。
被保險人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被保險人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退職者。
被保險人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年滿50歲退職者。
被保險人擔任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5
年,年滿55歲退職者。
二、給付標準老年給付按被保險人退休之當月(包括當月)起前3年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3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1個月老年給付;其保險年資合計超過15年者,其超過部分,每滿1年發給2個月老年給付。但最高以45個月為限,滿半年者以1年計。 被保險人年逾60歲繼續工作者,其逾60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5年計,於退職時依上述第1、2項規定核給老年給付。但合併60歲以前之老年給付,最高以50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