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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 [情報] 薦證文未標「廣告」 部落客將挨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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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ackleu (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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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7/1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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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證文未標「廣告」 部落客將挨罰
中時 更新日期:2010/07/01 02:50 唐鎮宇、林上祚/台北報導

中國時報【唐鎮宇、林上祚/台北報導】

 

知名部落格為產品寫薦證文,引發跟隨效應可能比電視廣告還強。但消基會發現,部分知名部落客接受廠商報酬寫薦證文,卻未清楚揭露是「廣告」,部落客的心得分享也可能變相置入廣告。對這種亂象,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正籌畫設立單一網路檢舉窗口,接受民眾檢舉有問題的網路內容,依各部會權責負責規範,最快八月上路。

 

公平會副主委施惠芬表示,依《公交法》第廿一條及《行政罰法》規定,若廠商廣告不實,撰寫薦證文的部落客不論是否接受報酬,一旦證實是「明知且故意」,例如明知產品有問題卻宣稱沒問題,可連帶處罰。

 

但她坦言,代言人是否「故意」,舉證困難,過去僅溫翠蘋遭罰八萬元,經訴願後改為只有警告。

 

「這款長筒襪比我原本使用的還專業!」「這款卸妝液清爽的質感真的很舒服!」消費前先上網搜尋網友評價的人愈來愈多,時常分享好用產品、好吃食品的部落格,人氣也愈來愈旺。但消基會抽查「女王」、「貴婦奈奈的福態日記」、「艾瑪。隨處走走」、「魔鬼甄與天使嘉」等十個知名部落格,發現大多數接受廠商試用或報酬的薦證文都未清楚揭露是廣告。

 

消基會副董事長蘇錦霞指出,這些薦證文內容都未提及是「廣告」,或僅在文章內夾雜「廠商提供試用」寥寥數字;網友一定要到文章分類才可能發現該文章歸類在「邀稿」、「廠商合作文章」等。

 

政大廣電系教授黃葳威說,消費者觀看購物頻道能主觀認知是接受促銷訊息,但部落格多半是自願分享文與收費置入文交錯,網友根本無從分辨。

 

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在《廣告推薦與鑒定使用管理指南》規定部落客必須揭露,否則最高可罰一.一萬美金。黃葳威說,政府要求偽裝成電視節目的購物廣告必須打上「廣告」字眼,部落客接受廠商報酬的薦證文也應該明確揭露。

 

黃葳葳表示,NCC正研議網路單一檢舉窗口,未來若民眾發現網路上疑似有問題的內容,可透過該窗口網站檢舉,最快八月上路

blackleu (910)
2 F
2010/7/1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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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啊

 

這也要罰哦

lisaya (312)
3 F
2010/7/5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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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太多是拿錢在幫商店執筆的假心得推薦文了

被商業化之後的心得推薦, 寫出來的評論根本就不客觀了

lum5721 (26)
4 F
2010/7/5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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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客的文章確實有其影響力,若是收取費用,會讓我質疑其公正信

畢竟,拿人手短 ,吃人嘴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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