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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 女童性侵案輕判 網友連署譙法官 高雄地院說誤會

2010/8/26 發表
0人 16人

這檢察官的````的觀念````哇咧`````````沒辦法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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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性侵案輕判 網友連署譙法官 高雄地院說誤會

NOWnews 更新日期:2010/08/25 10:08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高雄縣甲仙鄉6歲女童在圖書館遭性侵案,高雄地院合議庭法官莊珮君、王俊彥及楊國煜認為女童沒強烈反抗,將涉案的林姓男子輕判3年2個月,引發社會譁然;網友痛批判決太離譜,在「臉書」上集體要求法官停職接受調查,短短一周已累積15萬人連署。高雄地院則澄清,法官是在「罪疑唯輕」的原則下判決,若大家認為刑度太輕,可朝修法方向解決。

 

今年2月6日,林姓男子在甲仙鄉圖書館閒晃,見被害的6歲女童獨自一人,便將她帶到樓梯間,以手指性侵得逞,後來附近鄰居見狀大聲斥喝並報警,檢方以強制性交罪求處7年10個月重刑。

 

未料地院一審判決讓檢方扼腕,合議庭認為,案發時女童坐在林嫌左腿上,姿勢重心並非十分穩固,若女童有意掙脫,林嫌便難以在未脫去女童運動褲的情況下犯行;因此改以《刑法》第227條「對未滿14歲男女性交罪」,判處林嫌較輕刑責。

 

對於該判決結果,網友紛紛開罵:「一個成年女性即便有意掙脫都會被性侵,6歲女孩能怎樣?」、「我們社會就是有錢判生沒錢判死」、「失職司法官讓人民處於恐懼之中,已不適任」;一位暱稱「曾香蕉」的網友於本月16日發起「幹……太瞎了。免職調查六歲性侵案法官的連署~~大家一起來吧」活動,立即引發熱烈迴響。

 

對於眾多網友「指教」,高雄地院庭長李淑惠解釋,本案並無證據顯示嫌犯有強暴脅迫行為,因此無法用加重強制性交罪來求刑,檢察官也無提出任何證據證明,合議庭才會在「罪疑唯輕」的原則下判決。

 

她說,法官是根據刑法227條第一項判決,這已是「準強姦罪」,並非故意輕判,對女童來說並無同意、不同意問題,不能因為她沒有同意能力,就用加重強制性交罪來判決。她強調,法官用此法條判決沒有錯,這是法條適用解釋的問題,網友有所誤會。

 

依據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3927號判決,對於14歲以下之男女性交,若僅利用未滿14歲之幼年男女慒懂不解人事,可以聽任擺布之機而為之,實際上並未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者,仍只能成立刑法第227條,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與加重強制性交罪之構成要件不合。

2F

2010/8/26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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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2010/8/27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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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臉書上參與連署囉~~

 

ann (278)

4F

2010/8/27 發表 (2010/8/27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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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是都還沒結緍,為人父母嗎?

用大人的觀點,說六歲女童沒有強烈反抗,而輕判.

女童要是強烈反抗,可能連命都沒了.

六歲女童的力氣,能與身強力壯的男子相比嗎?輕易的就可以把女童致死.

2010/8/27 發表 (2010/8/27 更新)
0人 0人

6歲能幹什麼```很想回問法官她本人6歲時`````有是非分辨能力嗎?

每人的6歲,都還在父母管教中```不是嗎?

 

也許同情14歲少年```但!```這世間就是要有壞的榜樣,優良的榜樣

少年犯錯,就應少年刑法來判決(感化院)。

也許對無知的少年殘忍,但!也是對全天下的父母一個警惕。

 

如果法官同情少年,法官可以用另一種方式,比如感化院時期

可以陪伴他渡過``走出黑暗```畢竟!這罪名,會是少年他人生的黑印。

但!法官,不能因同情少年,來原諒。畢竟步入公堂,人人有眼,人人有耳

所以`法官的叛決是很重要````

 

原諒,機會``是6歲女童的家人的角色``所給予的權利

法官應站在自已的角色跟立場,情與法,並非法官所有權

法官角色沒做好,想幫少年的心,只會是倒忙

 

 

 

6F

2010/8/27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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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8/28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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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

2010/8/28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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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早已參加與連署~

9F

2010/8/28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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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太扯了!如果事件發生在自己家人身上不曉得這位法官會如何呢?

10F

2010/8/29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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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不是每一件案子都適用的

連司法也腐敗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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