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 樹林市自99年7月1日起試辦垃圾費隨水費徵收改為垃圾費隨袋徵收
台北縣樹林市-----------------------------------------------------------(資訊來自樹林家族,謝謝喔!)
自99年7月1日起試辦
自99年8月1日起實施
垃圾費隨水費徵收改為垃圾費隨袋徵收
北縣垃圾減量有成,故以深坑鄉作為垃圾費隨袋徵收的首站,經由環保局、公所及鄉民共同努力下,目前已有不錯的績效。 因深坑鄉成功使垃圾量減少、資收物及廚餘回收物增加, 故有土城市、永和市、鶯歌鎮、八里鄉及石碇鄉五鄉鎮市於98年5月起陸續推動。
明年度包括中和市、三重市、汐止市、樹林市、蘆洲市、淡水鎮、三峽鎮、泰山鄉、三芝鄉、金山鄉、石門鄉等11鄉鎮市加入隨袋徵收,預計民國100年全縣實施。
垃圾費隨袋徵收,對原來丟垃圾的方式並沒有影響,其不同之處只是丟垃圾時必須使用專用垃圾袋。 委託清潔工收取垃圾之家戶,可以自行購買使用專用垃圾袋,將垃圾裝入專用垃圾袋後仍舊交清潔工收 取轉交轉交垃圾車收運;或是仍使用普通之垃圾袋,但各委託家戶共同付費給清潔工,由清潔工購買 較大型之專用垃圾袋,盛裝各家戶的垃圾交給環保局的清潔隊。只要記著「每一包垃圾都必須由污染者 付費」原則,那就應該很容易瞭解垃圾費隨袋徵收之精神了。
罰則:
隨地拋棄垃圾: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一款:
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行為: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菸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
依據廢清法第五十條:違者處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未使用專用垃圾袋: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
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之運輸、分類、貯存、排出、方法、設備及再利用,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執行機關得視指定清除地區之特性,增訂前項一般廢棄物分類、貯存、排出之規定,並報其上級主管機關備查。
依據廢清法第五十條:違者處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未垃圾分類及資源回收:
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之運輸、分類、貯存、排出、方法、設備及再利用,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執行機關得視指定清除地區之特性,增訂前項一般廢棄物分類、貯存、排出之規定,並報其上級主管機關備查。
依據廢清法第五十條:違者處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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