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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 問問大家~該如何防止小白再申請新帳號進來家族裡?

1F

2010/5/25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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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跑單的人愈來愈多了~

還有人會用 申請新帳號再 繼續跑單~

丫蜜想問問大家~身為家長的我~

要如何替大家把關呢??

我真的不想成為雞奶奶的家長啦~限制大家一堆~

雖然丫蜜目前因工作關係無法常開團

但是我更想讓各位主購和團員有個幸福的團購環境~

淡水地區要成團有時就很不容易了~

 不要因為跑單的團員而讓大家無法快樂的省錢團購~

因此想問問大家~我該如何先替大家第一道把關呢??

給點意見吧~

 

2F

2010/5/25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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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直接公布她的中文姓名

這樣會不會太機車呢??

還是例如:詹X琴

這樣大家覺得呢??

3F

2010/5/25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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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每個人所想跟團就是想品嘗美食,既然是省運費集眾合購,

就應該已誠信為出發點。

團購已定的訂團又跑單,對所有開團的主購來說是急得像熱鍋上的螞蟻一樣,

讚成:+1。

 

4F

2010/5/25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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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是直接公布姓名好了~例如張X仁~全名只給家長

那問問大家~我如果在第一關就叫大家寫姓名和電話給家長~

大家會願意嗎?如果大家自己都不太肯~那這方法是行不通的!

還是規定都要通過手機認證?

5F

2010/5/25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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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daryl:

 

我如果在第一關就叫大家寫姓名和電話給家長~ 大家會願意嗎?

如果是真的想要在愛合購上面大家一起省錢購的話,我想應該是願意的吧~

加上~如果參加合購之後,也是要留手機和全名的啊~

畢竟主購又不會有事沒事一直打電話騷擾~電話費很貴的ㄟ~~

 

有些家族是會設定,一定要通過手機認證才可以參與該家族的活動唷

 

6F

2010/5/25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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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第一關寫姓名和電話是可行的...

畢業主購家長的資料都是透明可得知的,

最近怎麼無聊的人愈來愈多,無法取貨有可協調的方式..

用跑單來整人實在很討厭,浪費時間又佔名額>"<

跑單的就公布帳號和名字..請大家留意吧..

不公布電話就沒有隱私的問題吧?!

ann (278)

7F

2010/5/25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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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全國法規資料庫-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民國 84 08 11 日公布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I0050021

 

   3   

本法用詞定義如左: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健康、病歷、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二、個人資料檔案:指基於特定目的儲存於電磁紀錄物或其他類似媒體之個人資料之集合。

三、電腦處理:指使用電腦或自動化機器為資料之輸入、儲存、編輯、更正、檢索、刪除、輸出、傳遞或其他處理。

四、蒐集:指為建立個人資料檔案而取得個人資料。

五、利用:指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將其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為內部使用或提供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

六、公務機關: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

七、非公務機關:指前款以外之左列事業、團體或個人:

 () 徵信業及以蒐集或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為主要業務之團體或個人。

 () 醫院、學校、電信業、金融業、證券業、保險業及大眾傳播業。

 () 其他經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團體或個人。

八、當事人:指個人資料之本人。

九、特定目的:指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者。

 

   非公務機關之資料處理

  18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電腦處理,非有特定目的,並符合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之:

一、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而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之虞者。

三、已公開之資料且無害於當事人之重大利益者。

四、為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無害於當事人之重大利益者。

五、依本法第三條第七款第二目有關之法規及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

 

  23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為增進公共利益者。

二、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者。

三、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而有必要者。

四、當事人書面同意者

 

何謂個人資料?

 

個人係指”自然人”,自然人的定義,請詳”民法”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B0000001

ann (278)

8F

2010/5/25 發表 (2010/5/25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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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跑單者的資料給族長(如果沒有經手機認證,請多給IP位址),族長放人進來時,要求要寫本名,手機號碼才能放行.

萬一放進來了,主購再把跑單者資料給族長,請族長踢出去.

丫蜜把那些資料用EXCEL建檔,用搜尋功能來比對有無相同者.

像我遇到的那位主購,我連她的匯款帳號都留存.(現在同一家銀行,要開二個帳號比較困難,怕洗錢或做壞事)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健康、病歷、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9F

2010/5/25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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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edbuvfgce:

 

把跑單者的資料給族長(如果沒有經手機認證,請多給IP位址),族長放人進來時,要求要寫本名,手機號碼才能放行.萬一放進來了,主購再把跑單者資料給族長,請族長踢出去.丫蜜把那些資料用EXCEL建檔,用搜尋功能來比對有無相同者.像我遇到的那位主購,我連她的匯款帳號都留存.(現在同一家銀行,要開二個帳號比較困難,怕洗錢或做壞事)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健康、病歷、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贊成,但是~~

當族長好辛苦Orz 

 

ann (278)

10F

2010/5/25 發表 (2010/5/25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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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alelele:

 

回應 edbuvfgce:  把跑單者的資料給族長(如果沒有經手機認證,請多給IP位址),族長放人進來時,要求要寫本名,手機號碼才能放行.萬一放進來了,主購再把跑單者資料給族長,請族長踢出去.丫蜜把那些資料用EXCEL建檔,用搜尋功能來比對有無相同者.像我遇到的那位主購,我連她的匯款帳號都留存.(現在同一家銀行,要開二個帳號比較困難,怕洗錢或做壞事)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健康、病歷、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贊成,但是~~當族長好辛苦Orz   

因為不能公佈她的資料啊!

公佈就是侵犯隱私,會被告的,只好這麼做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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