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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 關於網路流傳掉了手機先報遺失再辦停話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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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2009/6/8 發表 (2009/6/8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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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傳來的 mail :

如果有一天不小心掉了手機,請記得一件事
絕對絕對不要去系統商停話 ........
 
1 直接去警察局報遺失,記得拿報案三聯單,一定要拿。
 
2 保佑對方沒事用你的sim 卡亂打,打越多越好,手機越容易找回。
 
3
要求系統商寄送帳單明細。
 
4
收到上月帳單後,拿著報案三聯單,去系統商要求自遺失日期後的通話費皆可
 
扣除 。( 法律規定的 )
===================中間省略===========
這中間的通話費必須也是要由我們這些消費者付費
  (
還強調這是常識ㄟ ) 只要找不到兇手....
 
我們仍是必須繳交這些錢不繳的話會移送..
 
自動扣你的薪水
 
反正你們只能認命繳這些錢就是 ........
 
還很好心的說 ~~~ 頂多 ~~ 幫我們爭取到我們停話後。
 
所撥出的費用由業者自行吸收( 約六千元)

=========================網路追追追查證結果==============
關於手機遺失究竟應該先停話還是先掛失?
追追追小組向警察局求證,警方建議先向電信業者辦理掛失停話,同時迅速向案發地或居所地之管轄分局或派出所報案,以利警察機關協尋。另關於法律是否規定遺失日期後的通話費可扣除,警方則表示這要依據各電信公司與顧客之間的契約條款內容而定。

電信法本身並未規定遺失後一定要掛失,因此遺失手機若不掛失並不構成詐欺,然而各家系統商之服務契約,對此部分皆有詳文規定。

根據中華電信的行動電話業務服務契約條款第三十二條:「乙方(用戶)發現本業務終端設備遺失或被竊時,應立即以電話通知甲方(系統商)辦理暫停通信,未通知甲方前,乙方仍應支付因該電信所生之所有費用,但自甲方接獲通知時起之通信費,不在此限。」

中華電信解釋:「當手機遺失時因內有SIM卡,為避免話費損失,請儘速與電信業者客服專線聯繫辦理停話。本公司停話免收停話處理費,因停話期間行動電話門號仍為客戶租用,每月仍會有月租費。」也就是說,若手機失竊遭盜打,在停話前所產生的費用仍應由客戶支付,但辦理停話後,將可確保不會有盜打的問題。

此外原信中提到電信法第56條 ,條文如下: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此條文為規定盜用他人電話的罰則,與掛失不停話所產生之費用無關。若用戶執意不停話任人盜打,除非抓到盜打之人,才能依法對其提出民事訴訟,求償損失,否則失竊後產生之電話費仍須由用戶支付。

以中華電信服務契約為例,上面載明手機遺失後未掛失前之通話費仍須由用戶支付,因此系統商並不會因為害怕收不到錢,急著找盜打者。而中華電信亦表示:「報警後,後續偵辦追查需透過警政公權力機關。」也就是指查案的部分,權責仍在警察局。

除了直接詢問中華電信得到的解答外,我們也另外查詢了遠傳 台灣大哥大 威寶電信 等三家系統商的服務契約,發覺行動通信業者所使用的契約多是依據交通部暨電信總局94年3月4日電信公字第09405012400號函核准的「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服務契約」而定,所以上述三間公司契約中皆包含與中華電信相同的第三十二條條款。

因此根據國內幾大電信業者的契約內容,憑報案三連單扣除手機遺失後的通話費似乎是不可行的。但若有人曾使用報案三連單成功要求免除支付遺失後的通話費,也歡迎提供經驗給我們。
http://www.nownews.com/2007/04/16/516-2082475.htm

 

2F

2009/6/9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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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到這個..................

萱~端午節放完假回高雄,手機掉在車上,還沒下車就被撿走了啦>.<

3F

2009/6/10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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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走失去報案的 偶就報了3次了....結果 沒有一次找得回來....而且我還有序號的喔

警察看你去報這種案件根本態度極差 第一次用騙的 跟我說要去看案發現場 (因為在打工店裡不見的)....就是要叫你不要報..後來我跑去問我的警察朋友他說我被騙了..因為這種案件通常不會破 會影響績效 所以他應該是不想接 第二次跟第三次我就直接跑到警局去備案 結果筆錄時都一直跟我說 這各找不回來啦 還要報喔 ..夭壽..一台手機也要1-20000元 味蝦咪不報阿...這個也不便宜ㄋㄟ....越說越生氣 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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