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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 郵購7日內退貨,4成業者違法要求自付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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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7/17 發表 (2009/7/17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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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調查12家購物業者、3家拍賣網站發現,其中 6家、占40%業者對於消保法規定郵購 7日內可退貨,竟要求消費者自付運費,已違法,呼籲業者改善。

消基會今天召開「網購退貨,40% 業者竟要求消費者自付運費」記者會。

 

消基會秘書長吳家誠說,消基會 6月22日至 7月8日對12家購物業者、3家拍賣網站進行調查,結果發現有6家業者對於郵購可於 7日內退貨的法律規定,卻要求消費者自付運費。

 

消費者報導雜誌社發行人游開雄說,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消費者在收受商品前或收受商品後 7日內退貨,可不附理由,也不需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消基會調查發現的 6家業者已經違反消保法,但是目前沒有罰責可罰。

 

身為律師的游開雄說,目前爭議較大的是內衣等貼身衣物,以及影音、DVD等可以拷貝的商品,業者較不接受退貨;這次調查就發現有 3家業者規定,貼身衣物一經購買,不接受退換。

 

不過,游開雄表示,消保法第17條規定,消費者可對郵購商品進行必要的檢視,內衣商品可以拆開看、不要穿上就好,月餅也可以撥開檢視。他建議網路平台業者應依法統一規範退換貨規定,不要再讓消費者上網一家家查找網路商店規則。

 

他也呼籲消費者,上網買東西,最好仍以已確定過實體型款品牌的商品為優先,以免退換貨不愉快經驗一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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