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2010/11/18 0:05 am 發表
過程有些長,麻煩大家耐心看完…
lulu1970uu 此位團員跟了我的"新港鴨肉羹"團,
開團網址:https://www.ihergo.com/store/2068/events/no742503
主購於11/1截團並寄出付款通知,
請團員於請11/3中午前,把款項匯入指定帳戶,
也將預定的到貨日11/5 填寫於開團的相關訊息中,
此位團員於2010/11/1 11:52 pm 來信:
主購~可以把取貨排在10號以後嗎?因為……(以下省略)
主購於2010/11/3 4:33 pm 回信:
你好~ 鴨肉羹會安排在12號到貨,款項再麻煩你轉入~ 因目前只剩你1人囉~
感恩 謝謝你
該團員在11/4收到主購回信之後已於當天填寫了付款通知,
主購也配合了該團員將到貨日延至11/12 (星期五)。
2010/11/11 10:04 pm 該團員有寫信來告知隔天會請她弟弟於七點前後來領貨,
因主購的發貨時間原本就是七點,所以主購未另外回信。
11/12 (五) 發貨日當天在主購的發貨點:溪尾街12號 農會前,
還有 sandy936 和 gigihuo 兩位主購一起發貨,
主購這團不含這位團員有14人跟團,大家都有準時來取貨,
只有這位團員沒來領貨,也沒有電話通知,
一直到2010/11/13 0:12 am 才收到這位團員的站內信:
主購於2010/11/13 1:00 am 回信:
你好~ 我取貨地點是溪尾街12號農會前~並不是大樓,我的電話:0952602***,
空號唷~那可能你號碼抄錯了唷! 我明天不在家唷~要領貨要晚上了
團員於2010/11/13 1:04 am 回信:
主購於2010/11/13 1:07 am 回信:
明天依大早就出門了~ 幾點回來並不是很確定唷~ 還是你改禮拜天取貨
團員於2010/11/13 9:16 am 回信:
請問星期天幾點取貨都可以嗎?
主購於2010/11/13 9:51 pm 回信:
你好~ 11點以後可以 要過來取貨在麻煩你先打電話了 謝謝
接著主購星期日在家等電話,等了一整天這位團員連一通有事不能來的電話通知都沒有。
主購在 2010/11/15 9:11 pm 寫信給團員:
你好~ 你的鴨肉羹明天我會帶過去溪尾街12號農會前晚上19:00取貨 請你務必準時把你物品帶回
團員於2010/11/16 1:56 am 回信:
我今天一直打給你,你都沒有接~我XXXXXXX我已經沒有多餘的時間可以到處跑,麻煩你開機接聽電話,這樣方便連絡好嗎?我的電話0987555*** 可否白天拿東西?
(涉及該團員個人隱私的部份以XXX掠過)
主購於2010/11/16 4:57 pm 回信:
你好~ 不好意思,你打的時間是我在上班時間,公司規定上班時間,我們不行接電話的,今天11/16號我沒有接到你電話呀!!晚上我會把鴨肉羹帶過去溪尾街取貨點,19:00請你務必過來把物品帶走,謝謝
團員於2010/11/16 5:35 pm 回信:
19:00會過去取貨的!請問你是幫我冰冷藏還是冷凍?
關於冷藏還是冷凍的問題,主購看了心裡只有OOXX,並沒有再回應。
11/16 (二) 主購晚上約 6:45 到溪尾街12號取貨點,等到快八點離開,
這位團員於 7:16 來電 (是一位男生,應該是代領人) ,
因為當時正在發貨,且在高速公路涵洞附近較吵雜,未即時接到電話,
主購在 7:30 左右主動回電聯絡,團員告知六點多在溪尾街12號全家附近等候,
但沒有看到任何人,主購回答這附近只有7-11並沒有全家,
現在主購也還在取貨點等待,團員卻回應已回到蘆洲,
希望跟主購約蘆洲取貨,主購拒絕後團員又表示要改約三和路的麥當勞,
主購婉轉的回答現在還在發貨無法離開,
該團員卻回答請我發完貨後再打電話給他,
主購心裡感到十分不悅,於是告知退款處理吧,就結束了通話。
主購回到家上網收到這位團員的來信:
2010/11/16 8:27 pm
郵局帳號0002400 ******* 金額245元。
(245元這個金額,是包含雜費的金額)
主購於 2010/11/16 8:48 pm 回信:
麻煩請詳讀版文之後~
再告知我應該退你多少款項???
| *取貨地點:溪尾街農會12號門口 晚上:19:00 | ||||||||
| *保管費:取貨日未把物品帶走者加收保管費50元以日計算(請團員盡量不要動用到) | ||||||||
| *冷藏費:取貨日未把物品帶走者加收冷藏費100元以日計算(請團員盡量不要動用) | ||||||||
| *通訊費:10元>>>若是等我打電話通知你來取貨,屆時-請付予通訊費。 | ||||||||
| ※限當日取貨、不代冰、不過夜,當日未領-主購有權轉讓&處理! | ||||||||
團員2010/11/17 10:23 am 回信:
是你自己電話也不接,取貨日你也沒出現~講的住址也不在~你現在是詐欺嗎?昨天在那等了你半個多鐘頭,人也沒出現~說要退款現在又要東扣西扣~你都是用不出現在來賺錢的嗎?要取貨都跟你保持連絡過了~你不是不出現叫團員怎麼取貨?你如果不退款就把貨給交出來~今天不主動打給我連絡也不退款~我就報警告你詐欺~你的匯款帳號馬上就被凍結,我看你還要騙什麼?!
團員2010/11/17 5:02 pm 又寄了另一封信:
標題:你不退款我會去國稅局檢舉變向收費~你要罰錢也沒關係!!
信件內容則是最近的一則新聞:網路揪團購物 主購人需繳稅,內容略。
主購2010/11/17 5:26 pm 回信:
麻煩你~
詳讀妳跟團的版文的,當初要要下單時就要看清楚不是嗎?
我並不是因為你沒來領貨,我開團版文一直都是這樣寫
遊戲規則版文寫著很清楚不是嗎?
附上網址請仔細閱讀:https://www.ihergo.com/store/2068/events/no742503
你說我人沒出現,那11/12號那些團員如何領貨?為何只有你1人沒來取貨??
團員2010/11/17 5:34 pm 回信:
團員2010/11/17 6:29 pm 回信:
你和我約的時間有出現嗎?你怎不講清楚?電話不接也不回,貨也不交出來又怎樣說?你從頭到尾都不交貨,還要把團員的錢給吞掉,不是詐騙是什麼?我的證人就是和我一起去取貨的家人~你要請那兩位主購出庭就請他們出庭!你如果不退款,我明天就會到警局報案做筆錄,你詐騙帳戶也會被凍結!你要逃漏稅就等著國稅局罰款好了~今天不回應!那大家法院見~
以上就是該團員未取貨的事件始末,
沒有想到未取貨的團員態度竟如此惡劣,
今天將事件寫上討論區,希望能提醒各位開團主購,
留意這位自己也當過主購的團員,
若沒有順他的意配合她外送、任意更改取貨點,
結果就是要你跑法院、跑國稅局,
這樣天理何在?
bonnie0328(290)
在 2010/11/18 0:47 am 發表
唉呀呀呀~~
天阿~~
這次出現在討論區的社會版竟然不是新手,而是資深團員兼主購!
相信該主角應該很清楚合購應有的規則吧!
全文的確有點長, 不過看完大家應該都很清楚誰是?誰非??
錯在先的人, 態度是很重要的!
該主購並不是不明事理的人..
11/16(二)當天, 我有在現場發貨. 七點發貨,
另陪該位主購等待遲領鴨肉羹的團員取貨.
同時也清楚的看到兩包結凍的鴨肉羹在現場,
可證明主購依舊把團員的戰利品保存的相當完善.
約莫7:30左右, 有聽見主購講了一通蠻久的手機..
事後才曉得是遲領團員的代領人!!
我的天阿, 溪尾街農會12號, 何時變成既是全家又是大樓的![]()
歡迎您每週二跟五來此發貨點參觀參觀!!
相信在場的諸位團員皆可為您證明此地確實是農會門口!!
合購本為開心快樂的事!
善盡溝通實為上上策!
lionboy(116)
在 2010/11/18 7:20 am 發表
那天我有去領貨阿,你們早早就到那邊發貨了~
遇到這種團員真的很囧,
來亂a喔~
dale0529(176)
在 2010/11/18 9:03 am 發表
那個團員是昏了嗎??有全家便利商店的,就只有第二戶政 & 慈愛街那邊~~
有大樓的,應該是慈愛街與溪尾街交接的全家吧~~
明明是自己記錯地點,還在那邊強辯,太牽強了點~~
我當天也有去拿鴨肉羹,因此可以證明主購的確週五有在農會前發貨~
~~~~請搞清楚地點,再來辯解~~~~
sandy936(2042)
在 2010/11/18 9:11 am 發表
唉~
該團員本身自已也是當主購的人!
跟團做團員時~無法遵守合購條文!@@
開團做主購時~卻要求團員遵守合購條文,這像話嗎!
主購們並不是賣家,沒義務幫團員代冰任何東西也沒義務24H配合團員取貨!
主購們也不是不講理、不通情理的人,但給方便卻當隨便。這樣就太扯了吧!
該團員從頭到尾就"沒來對"取貨地點,還在怪主購沒出現發貨。真是有夠瞎!
peggy_2901(90)
在 2010/11/18 10:57 am 發表
我也有跟這團的鴨肉羹ㄟ!!主購確定是在三重市溪尾街12號(三重農會)前發貨~沒錯的!!
那位沒領到貨的團員~應該先確定是不是被自己所請的代領人給唬弄了~
一昧的怪罪主購~實在是很沒道理~千錯萬錯都是別人的錯嗎?自己都沒錯嗎?????????
好好反省一下~想想大家一起買個東西來吃吃是一件多快樂的事~主購已經很辛苦了~
不要找人家麻煩啦!!檢討!!檢討!!
sonia(210)
在 2010/11/18 12:35 pm 發表
動不動就說要告人~你也可以告他~誣告 只能說做賊喊抓賊
mamaline(114)
在 2010/11/18 2:50 pm 發表
主購是在三重市溪尾街12號農會前發貨的,她早早就到了喲~~
在 2010/11/18 4:53 pm 發表
非常由衷感謝這位團員給了我第一各負評,
提供我反告你誣告及毀謗的有利證據
妳可以選擇保持沉默,
否則你在網路上的留言都將成為呈堂証供。

gigihuo(818)
在 2010/11/19 1:29 am 發表
回應 thene221:
非常由衷感謝這位團員給了我第一各負評,提供我反告你誣告及毀謗的有利證據妳可以選擇保持沉默,否則你在網路上的留言都將成為呈堂証供。
這位團員又將評價留言 updata 了。

還蘆洲溪尾街12號咧!去了好幾次?怎麼會連三重或蘆洲都傻傻分不清楚??
sandy936(2042)
在 2010/11/19 1:45 am 發表
![]() | ||
新港生炒鴨肉羹 : [限定] 新港鴨肉羹~徵免運我去了好幾次你說的面交地蘆洲溪尾街12號,主購根本都沒出現,難道要交個貨有這麼難嗎?我什麼時候要你到別處交貨,我這邊都有信件和通聯記錄,也一併交給警方,你不用再扯謊了,等警察傳喚你吧!! | ||
==========================================================
天ㄚ~真是有夠會ㄠ的團員耶!
取貨地點~從頭到尾就一直是三重溪尾街12號
啥時又變成蘆洲的溪尾街!更何況~蘆洲啥時有溪尾街這條路!
"妳什麼時候要主購到別處交貨!"
是的!你是沒有要主購到別處交貨!
因為從頭到尾妳都沒出現!這話是妳的代領人說的!
正確的說法應該是說11/16號那天幫你代領的人說的!
為什麼我會知道~因為我當天剛好有再農會發貨!也陪主購再等著該團員來取貨!
當下thene主購再與該團員的代領人講電話-對話時,我與另位主購都再旁邊有聽到!
通聯紀錄並不是只有妳有,thene主購也有!且thene主購還有監視錄影帶可佐證!
等通聯紀錄調出來~再來看看是誰再說謊!
再來看某人所說的11/12號有打電話給主購!電話是否真的有打!
queenablue(143)
在 2010/11/19 2:25 am 發表
真離譜~~! 分明是那個團員找錯地點吧~
鴨肉羮我有拿到丫~~就是在溪尾街12號農會發貨沒錯
跟過很多次在溪尾街12號發貨的團~
有早到過也有晚到過~取貨時間內主購一定在~~那裡每次發貨都有夠熱鬧~
要證人絕對有一大堆~~我想住附近或常路過的人..沒跟團都看得出來那裡是發貨點好唄~
gigihuo(818)
在 2010/11/19 3:22 am 發表


麥勾蓋阿~
不到12小時改了三次給主購的評價留言,凡寫過必留下痕跡,
如果覺得自己理直氣壯,何必一改再改三改!
tina-abbr(47)
在 2010/11/19 8:01 am 發表
雖然我沒參加過板大主購開的團
但是板大很細心
有幫團員將面交地點
![]() | |||||||
| 面交地 點 : |
| ||||||
連結到Google的搜尋地圖上
這可不是團員硬ㄠ成
蘆洲市溪尾街一句話
就可以一手遮天的哦!
面交地點的路不清楚的話
按一下連結就可以了
千萬不要看得不清不楚不明不白的哦!
(要不要介紹一家眼科診所給這位團員啊!)
在 2010/12/13 0:04 am 發表
該團員於11/19 1:28 am 第三次更改評價後,事件後續發展~~
11/19 (五) 上午,我接到了一通聲稱是台北市北區國稅局的來電,
對方並不知我的姓名,說要找 thene221,並告知接獲檢舉我在愛合購網站「變相收費」,
要確認我的姓名,表示要將此檢舉案件轉至三重稽徵所,
屆時會另外行文至「三重市溪尾街12號」給我,請我接獲公文時到案說明,
我電話中告知溪尾街12號是農會辦事處,並不是我的居住地,
該稅務員的反應有些錯愕,又另詢問公文該寄送何處,
因我白天不方便收信,怕漏接掛號信,所以給了該稅務員某位友人的地址,
並照會朋友請他代為留意及代收國稅局的信件。
至此我心中有個疑惑,國稅局的業務範疇有這麼廣嗎?
連「變相收費」也歸國稅局管?
但仍決定等待公文寄來再說。
接著詭異的事發生了~
這位未取貨的 lulu1970uu 團員於 2010/11/20 3:14 am 寄了站內信給我。
| 主題 : 警方已經開始在查你的案件了~ |
這位團員原本不知我的名字,去國稅局檢舉我只留了我的帳號和行動電話,
但我與那位自稱國稅局的先生通話不到24小時,卻收到這樣一封信,
雖然我的姓名他誤寫了一字,那地址實際上也不是我的住址,
但就因為那收件地址是請朋友幫忙代收,
更是讓我合理的懷疑國稅局洩漏了我的個人資料。
接著的五天,該團員沒有再來信或有其他回應,
沒收到國稅局公文,也沒接到警方的傳喚通知(不是拿到三聯單了嗎?警察吃案?),
兩包未領的鴨肉羹也一直在我的冰箱佔著我的冷凍庫空間,
於是主購在 2010/11/25 (四) 1:10 am 主動發站內信給鴨肉羹跟團的團員,內容如下:
| 取貨通知: 此團新港鴨肉羹主購已於 2010/11/11 10:11 am 寄群組信通知大家於 11/12 (星期五) 前來取貨,
已領貨之團員請勿理會此信,若有打擾之處請多包涵! 為怕新朋友不熟取貨點請詳閱以下地圖: |
除了寄站內信,我還很雞婆的發了兩通簡訊給下單團員及曾來電聯絡自稱在全家的代領人,
提醒這位團員上愛合購收站內信。
隔天 11/26 (五),溪尾街12號農會前和往常發貨時一般熙來攘往,
但這位團員並未有回應也沒有出現。
主購在 2010/11/29 (一) 2:26 pm 再次發站信取貨通知,
內容與11/25(四)發出的取貨通知相同,這回有了回應囉!
| lulu1970uu (122) | 2010/11/30 2:11 am 寄給 : thene221 (601) 在11月12號要取貨時,已多次和主購連絡並且電話通知!主購不但不在約定時間見面取貨,也不接聽電話,甚至還惡意扣款!警方已告知我有權利提出調閱監視錄影帶!你已詐欺我的團購金額,不但不出面交貨,還詐欺我的團購金額!甚至還變向收取團購費用,警方都告知我這是公訴罪!只要我多提出一項告訴計多一項罪名!取貨至今都已過了10幾天,你還在那硬敖!如果你還有悔改之心,就在12月1號前退款給我!不然你在多寫那寫信件,只是成為呈堂證供! |
我 2010/12/1 0:05 am 回信如下:
| 致 lulu1970uu 這位未取貨的團員~ 歡迎星期二或星期五晚上7:00至取貨地點:三重市溪尾街12號農會門口取貨,主購星期二或星期五晚上7:00都會在這個取(發)貨點,歡迎lulu1970uu團員蒞臨指教。 取貨前請務必事先撥打行動電話 0952-***806 通知主購,以便主購將鴨肉羹攜帶至取貨地點。 不好意思主購只是代購發起人,主購並不是廠商無法退款給團員,請你自行取回代訂的物品,取貨日11月12日至今已19天,已造成主購困擾,請盡快將物品領回去,謝謝合作。 其他注意事項如下: |
信件寄出後我直接關機去睡覺了,早上也直接出門未上網收信。
約莫中午時分,接到了上次那位自稱去全家或是某棟大樓前領不到貨的先生來電,
告知星期五要領鴨肉羹,並詢問溪尾街12號的位置,原本對話還算順利,
我提及請他帶下單人及代領人的證件來領貨,這位先生就改變了語調,我耐心解釋為防止盜領需核對證件,
這位先生堅稱他就是下單人,領貨時以手機號碼核對他的身分即可,
我告知下單人不是他,是一位“富X愛”小姐,且下單留的號碼和他現在來電顯示的號碼也不同,
這位先生隨即說不領貨了要退款,我回答他我不是廠商,東西我已經代訂沒辦法退款,
這位先生就嗆說:反正我已經告你詐欺,也去國稅局檢舉你了,那我們就法院見吧!
我回答他OK!那就法院見,這通電話結局是不歡而散。
晚上回到家,收到 lulu1970uu 團員寄給我的兩封站內信。
| 2010/12/1 1:26 am 寄給 thene221 (601): 你少在那邊假裝了~11月12號就要跟你取貨,你不但沒有把貨給我,打電話給你也不出現!後來又跟你約了時間取貨,你還是沒出現,電話也又不回!還寫信跟我說不退款給我,貨也不交給我!現在擔心我報警告你,才故意在這幾天發訊息給我~都過了19天才要我取貨,又不確定跟我約個日期,時間!到時候你又想說謊~你要交貨要嘛就直接約在你家取貨,不然到時候你又不出現了!
還有你並不是檢調單位,憑什麼任意看別人的證件!如你想確定本人領貨,可以打電話確認是本人就可以~如你又故意拖延時間,找藉口!那就法院見面吧! |
我想事以至此,這位團員也不敢拿出或者也拿不出證件讓主購核對身份吧!
(這位團員下單時留的姓名“富X愛”,其真實度令人存疑)
11/12至今,我每星期二和星期五晚上6:30~7:30 都出現在溪尾街農會門口,
關於不給貨、不接電話、不出現…這些子虛烏有的不實指控,我不想再回應。
我的回信:
| 2010/12/1 6:07 pm 寄給 : lulu1970uu (122) 今日中午1:10左右已和行動 0987-555xxx這位先生通過電話,並約定後天12月3日星期五晚上七點整,在三重市溪尾街12號三重市農會溪美辦事處門口領取鴨肉羹,希望您或您的代領人能依約定領回物品。
為防止盜領事件,領貨時請務必攜帶下單人及領貨人有照片之證件,查驗證件僅是核對確認身份,以確保您的權益,若您的證件不便轉交代領人,麻煩您列印領貨清單交予代領人,並於領貨清單上寫明無法親自領取的事由及委託XXX代領等相關字樣,並親筆簽名,即可憑上述委託清單及代領人證見領貨,請您務必配合,謝謝。 |
另一封信:
| 2010/12/1 2:18 am 寄給 : thene221 (601) 原來你叫○○○~ (信件主題和內文都是相同的內容) |
這次他寫了我正確的姓名,沒有誤寫任何一字,
但我不明白他的動機為何?示威?恐嚇?
我於 2010/12/1 5:48 pm 回信:
| 請問你寫這封信來是什麼意思? |
以上兩封信這位團員並沒有立即回覆我。
在 2010/12/13 0:14 am 發表
12/3 (星期五) 當天晚上七點,這位先生準時出現於溪尾街12號農會前
告知要領鴨肉羹,但也表明未帶證件,
我聽他的聲音確定和之前通話的是同一人,便請他在我列印的領貨明細上簽收,
他簽的名字〝陳X安〞和下單人填寫付款通知時所留的戶名是同一姓名,
兩包鴨肉羹終於被領回,關於11/12至此超過半個月的代冰費,
我沒有收,領貨人也隻字未提。
事情就這樣結束了嗎?當然不會這麼簡單!
12/5 (星期日) 收到了這位團員的回應:
| 2010/12/5 11:31 pm 寄給 : thene221 (601) 我不需要調查你,你又不是什麼名人~妳的姓名和住址是之前報警,警察查好告訴我的~ |
OK!是警察告知的也好,是國稅局洩漏的也好,
公務人員若利用職務之便洩漏個人資料,
即是觸犯刑法第二十八章 妨害秘密罪 之第三百一十六條
(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罪) ,
而且從這位團員聲稱已拿到報案三聯單那天至今,
我未接到一通警調單位傳我到案說明或詢問的電話,
警察不自己查案,卻提供我的個人資料給報案人,
是要報案人自己當柯南自己辦案嗎?
12/6 (星期一),收到了朋友轉交國稅局三重稽徵所寄來的公文:
以上來函內容並非當初稅務員電話中告知的「變相收費」,
而是認定我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而在愛合購擅自營業,
要我七日內攜帶身分證、印章等相關物件補辦營業登記,並要依法論處。
真是天大的笑話!我只是個每個月開團成團金額不到三萬元的小小主購,
團購不過是集體消費的行為,主購也是消費者,並無營利何須營業登記?
國稅局是自知以「變相收費」為名目站不住腳,所以要我承擔這莫須有的罪名?
這位 lulu1970uu 團員自己也開過不少團,
如果主購開團沒有營業登記叫做“擅自營業”,
難道不怕這一切會報應在自己身上嗎?
gigihuo(818)
在 2010/12/13 10:59 am 發表
以往主購熱心開團碰到小白,
最差的結果不過就是一個令人心灰意冷的負評,
這樣惡意檢舉,讓主購跑國稅局,
後續也還無法預知會有多少麻煩,
這樣的手段真的令人開了眼界,
若每個跟團的人碰到不順眼或無法順自己意的主購,
都以此方式報復,這世界還有公平正義嗎?
小蓉(401)
在 2010/12/13 2:06 pm 發表
還是那團員就是國稅局的員工啊???
感覺國稅局好閒的樣子...
seigi(301)
在 2010/12/13 8:09 pm 發表
總覺得這次愛合購沒處理好的話,會沒有人喜歡開團
OR 是說 開團只收熟人了........
brenda86(2557)
在 2010/12/16 1:02 am 發表
我們祝福這位小姐 lulu1970uu (122)有天也能接到公文
如果主購們真得去辦理營業登記
記得找這位小姐 lulu1970uu (122)一起去登記一下
ㄟ...忘了框她這一句
★雜費(和廠商轉帳和電聯的費用,能接受再跟團)
pinky19740826(92)
在 2010/12/16 4:01 pm 發表
bluejamie(129)
在 2010/12/21 6:09 pm 發表
嗯..從頭爬到尾...我想..這位先生或是小姐..真的有可能是在國稅局工作的..
畢竟..能在上班時間打電話的人...是很幸福的事情(表示很閒阿..)除非他沒工作..
再有...如果...那個什麼"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而在愛合購擅自營業"如果真要登記
那...建議主購去登記前..記得把那位lulu也擅自營業的證據 起帶去唄...以備不時之需
最後...再爬一下那個內容...我蠻想知道結局如何說....
lum5721(26)
在 2011/3/16 10:31 am 發表
以其人之道還之其人之身
主購也寫信去國稅局檢舉她..
最好兩人能見到面,再請兩位當日有在溪尾街12號領貨的團員
當面對質
到底是誰白癡,誰詐欺
何況她都上警局報案了
以後可能要走法院
告她誣告..毀謗名譽...精神求償
一定要讓某人踢到鐵板
國家的警方.法院的社會資源不是讓妳這樣浪費的
zoxyasha(30)
在 2011/3/16 9:41 pm 發表
首先,詐欺是不成立的,這只是民事糾紛而已,主購可以不用理它。
另外,該名團員受領遲延,主購得向其請求賠償及保管給付物之必要費用;而該名團員是在審酌團購須知後下訂,自應受該約定拘束,主購可依此向該團員請求。
再者,主購並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6條所列之營業人,既無營利亦無銷售貨物,自然無庸依該規定申請營業登記。
最後該名團員確實有誹謗罪嫌。
ann(278)
在 2011/4/27 10:58 am 發表
http://www.ntas.gov.tw/county/ntas_h/levydiscuss.jsp
截錄以上網址某些內容
網路拍賣課徵營業稅Q&A
一、 何種網路拍賣行為需要課徵營業稅?
答:依據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課稅。同法第6條第1款規定,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為營業人。因此,網路拍賣賣家如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基於租稅公平考量,稽徵機關應依法對其課徵營業稅。
二、 如果是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拍賣網站賣家,是否都應該要辦理營業登記(稅籍登記):
答:符合「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要件之網路拍賣賣家,並非一定要辦理營業登記(稅籍登記),因為依據財政部的規定,為了維持租稅公平性,網路拍賣賣家的課稅標準必須比照實體商店(小規模營業人),依據現行一般營業人課稅標準,每月銷售額如果未達新臺幣(以下同)6萬元者,是不須課徵營業稅的[1],而網路拍賣賣家的銷售額是透過網路交易而來,交易資料明確,所以,如果網路拍賣賣家每個月在拍賣網站銷售額未達到6萬元[2]者,暫時可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但是一旦當月的銷售額超過6萬元[3],就必須立即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稅款,以免因被檢舉或被查獲而必須被處罰。
三、 「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所說的「營業登記」是不是就是「營利事業登記」?
答:按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是以,「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所稱營業登記係指國稅局主管的「稅籍登記」,並非若干民眾所反映的「營利事業登記」。因此,如果網路拍賣賣家透過網路銷售貨物,而且符合應課徵營業稅標準者,請逕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稅籍登記),以便辦理稅捐報繳事宜,但是財政部並未規定必須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證」。
ann(278)
在 2011/4/27 11:14 am 發表
個人覺得這種情形,約三重區溪尾街12號(三重農會),管轄的派出所面交,最為妥當.
由警察查驗取貨人的身份是否相符,並請求代為保管十九天的保管費用,並可由警察證實主購所約的地點確實存在,並向警察詢問團員亂報案,該怎麼處理,既然要玩就跟她玩大一點.
在 2011/5/3 2:08 am 發表
HI~
謝謝你提供這們詳細的資料
不過去國稅局檢舉是一件非常簡單的事情
輕鬆得打一通電話留下要檢舉的資料就可以了
再來就是用電子郵件即可,看是多簡單呀!!
檢舉人還不用舉證就可以檢舉了,
跑那們多趟國稅局下來的心得,
就是以後子女要請他們去
報考公務人員拉!!
真是涼涼涼
lpc0710(167)
在 2011/5/21 5:32 pm 發表
實在只能說"秀才遇到兵,有理說不清"
主購,您辛苦啦
路過但看不過去的人支持你^^
sweet212(952)
在 2011/11/12 10:36 pm 發表
我也遇到了這個可怕的團員,才知道原來有如此惡名昭彰的人
| 姓名 : | 富永x |
| 聯絡 電話 : | 09208888xx |
非常惡劣的團友,除了跟團永遠不會準時取貨之外
不能準時來取貨也不會先以電話和主購聯絡
只會以站內信告知明天來取貨,一點禮貌都沒有
主購已經通融讓他明早來取貨,卻也不依約定時間過來
一大早就請人來按電鈴,主購和家中小朋友都還沒起床
吵醒人還怪主購讓他在樓下等待,真是好笑至極
請問若此人準時取貨會有此問題嗎
甚至他跟了某主購的團,卻過了3週多才去取貨
該團還是冷凍商品,而且該團還用了好幾個帳號去下單,
塞爆了該主購的冰箱,連自己的商品都冰不下
該主購近日還說最近"富永愛"已有收斂,都過幾天就去取貨
真是讓人覺得莫名其妙的一位"大白"
在此公佈此人使用過的分身ID
若其它主購也有他的分身,麻煩通報一下讓大家有所警戒

lulu1970uu (169) 這個是大白開團的主購分身
https://www.ihergo.com/store/yesyes123rr/events/no833209
可以去看一下他自己開團的合購條文,真是太笑死人了!
請問他自己有在約定時間內取貨過嗎
★冷凍,冷藏食品未於約定時間內領取者,主購不代為保管及轉讓。
joyjoy7070 (3)
yesyes123r (7)
還開了阿美中西美食料理廚房耶
https://www.ihergo.com/store/yesyes123rr
大白的最新回應: 還真是厚顏無恥啊
yesyes123r (7) | 2011/11/12 4:17 pm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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