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P9207(106) 回覆 在 2015/11/18 8:34 pm 發表 () 食品業者登錄平台 <[email protected]> 收件者 今天 於 6:36 PM 各位食品業者您好: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食安法)第8條第3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向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錄,始得營業。」,另依據食安法第7條規定,食品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確保食品衛生安全。食品業者應符合食安法及其相關規定。藉由評估業者是否依據食安法之規定完成登錄,以確認是否為良善業者,於選擇供應商時,應選擇取得食品業者登錄字號業者,以達善盡企業自主管理責任。食品藥物管理署 敬上註:本信件由系統自動發送,請勿直接回覆。 回覆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