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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合購 - 使用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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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9:00AM~6:00PM

Ihergo愛合購開店契約書

1. 認知與接受條款

愛合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係依據本契約書提供所經營之電子商務服務平台「ihergo愛合購團購名店街」 (以下簡稱「團購名店街」)內開店相關事宜,規範甲方與申請開店者(以下稱「乙方」)間之契約關係 (以下稱「本契約」)如下。當您使用團購名店街開店服務時,即表示您已閱讀、瞭解並同意接受本約定書之所有內容。甲方有權於任何時間修改或變更本約定書之內容,甲方將不會個別通知乙方,建議您隨時注意該等修改或變更。您於任何修改或變更後繼續使用本服務,視為您已閱讀、瞭解並同意接受該等修改或變更。如果您不同意本約定書的內容,或者您所屬的國家或地域排除本約定書內容之全部或一部時,您應立即停止使用團購名店街開店服務。

若您為未滿十八歲,除應符合上述規定外,並應於您的家長(或監護人)閱讀、瞭解並同意本約定書之所有內容及其後修改變更後,方得使用或繼續使用本服務。當您使用或繼續使用本服務時,即表示您的家長(或監護人)已閱讀、瞭解並同意接受本約定書之所有內容及其後修改變更。

2. 申請開店程序

申請團購名店街開店服務,乙方必須先完成以下開店程序,步驟依序為:
(1) 註冊ihergo會員帳號並且登入
(2) 完成電子信箱認證
(3) 完成手機認證
(4) 完成身分證認證
(5) 同意本開店契約書
(6) 繳納啟用商店費用
完成以上步驟乙方即可開始使用商店功能。

3. 權利轉讓之禁止

乙方不得將其在本契約之地位讓與、出借第三人或使第三人繼受。乙方不得就本契約之權利,或其他有關團購名店街開店所生之一切權利及對甲方之債權,為讓與、轉借、提供擔保或其他任何形式之處分。

4. 商店頁面內容之標示

乙方製作商店網頁內容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1) 不得有猥褻、怪異或其他可能令一般人感覺不適之表示。
(2) 其他甲方規定或依中華民國法令(例如:食品衛生管理法、商品標示法..等)或有關主管機關要求之事項
(3) 乙方於開店後,就商店頁面內容應定期更新,俾經常提供使用者最新資訊。
(4) 甲方認為乙方製作之內容對於團購名店街而言並不適當時,得請求變更其內容或標示,乙方應遵從之。

5. 費用

(1) 乙方使用團購名店街開店服務販賣商品或服務,需繳納商店月費及抽成費用,詳細費用由甲方於各商店後台公告之,甲方得隨時變更其收費項目或金額,經公告後生效,並保留修改之權利。若乙方不同意變更後之收費項目或金額,可提出終止契約,提前結束開店服務之申請,若未到該次商店使用結束時間,甲方將依使用剩餘天數依比例退還。若因其他乙方因素提前提出結束開店服務之申請,將酌收商店月費違約金叁佰元整(基本商店)、壹仟元整(標準商店)或叁仟元整(旗艦商店)。
(2) 乙方不得以下列方式(包括但不限於),引誘消費者於ihergo愛合購外進行私下交易:
 a. 為乙方在其他網路平台之店面、或乙方所開設之實體店面進行宣傳。
 b. 設置外部網站之超連結。
 c. 提供消費者以LINE、簡訊、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規避ihergo愛合購系統之交易方式;或向消費者表示,若不經由ihergo愛合購系統進行交易(即私下交易)時,將給予消費者特別優惠。
(3) 乙方如於開店頁面上或藉開店頁面與顧客往來互動時,誘導顧客於團購名店街外進行交易、且實際於團購名店街進行交易時,乙方就該交易所生營業額亦應向甲方支付商店抽成費用。
(4) 乙方若有規避費用之行為,經甲方告知而未改善,甲方得逕行終止乙方商店使用之權限,乙方已支付甲方之開店費等,均不予返還。

6. 費用明細

乙方使用團購名店街開店服務所應支付之商店月費及抽成費用外,尚須再依各代收通路之不同,支付不同的金流代收手續費用,代收手續費用依甲方合作企業或金融機構訂定如下:
(1) 信用卡代收手續費為付款之訂單銷售金額2.5%(歐付寶刷卡系統)
(2) 超商代收手續費為每筆訂單30元(全家便利商店系統)

當乙方購買廣告時,須依規定(關於《ihergo廣告點數服務條款及廣告注意事項》)支付廣告費用。
乙方應繳付之各項費用,優先由甲方代收之商店貨款扣抵(包括但不限於:回饋單回饋金額、商店續約費用、廣告點數費用、抽成費用)若商店貨款金額不足以扣抵,除提出異議並申訴者外,應依甲方通知所訂之期限,繳納全部費用。逾期未繳清者,甲方得通知暫停其商店使用之權限,經限期催繳,逾期仍未繳清者,甲方得逕行終止商店使用之權限。其積欠未繳費用,甲方有權先自代收貨款內扣抵,不足之數自期限屆至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20 %計算遲延損害費用。

7. 金流服務使用規則

(1) 金流代收服務係指消費者於乙方商店交易或消費時所使用之付款機制,由甲方指定之合作企業或金融機構依當時本團購名店街服務所建置且開通使用之金流處理系統提供金流代收服務,甲方並得隨時新增其它金流服務方式。
(2) 乙方使用甲方團購名店街所提供金流代收服務,您同意支付第6條載明之費用始能啟用團購名店街金流代收服務。
(3) 乙方同意如金流代收服務發生異常、錯誤或無法使用之情形,甲方除應協助予以更正或回復其可供使用之狀態外,不負任何營業損失之賠償責任。

8. 貨款結算方式

(1) 消費者經由甲方金流代收服務匯入款項後,將會直接轉入乙方的PayNii帳戶,乙方可以直接在PayNii網站直接查看款項轉出轉入記錄及領出款項。
(2) 若乙方為旗艦商店且每月銷售額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營業人,並由ihergo開立發票之商店,每月1日系統發出代開發票金額通知後,乙方須開立與通知相符之三聯式發票予甲方。若超過7個日曆日未開立寄達,則會將乙方的商店會轉為未啟用狀態,乙方補開發票後則會再將商店開啟。若乙方有異議時,應於當月3日前以電子郵件向甲方表示異議,否則視為承認甲方所開立明細之內容。

9. 消費者保護

(1) 乙方同意若消費者向甲方提出申訴,乙方應依甲方之通知即時予以處理,如爭議未能解決或消費者逕行向甲方索賠者,甲方就該申訴所涉之貨款得暫時不予結算,若已支付者並得就次期貨款予以扣除或要求乙方返還,至前開爭議解決或甲方確定無受損害之虞之時止。
(2) 乙方承諾若其欲結束商店之營業者,不得任意停止出貨或拒絕接受訂單,並且須負責商品後續退、換貨等事宜,否則須負甲方及消費者損害賠償責任。
(3) 乙方同意自行處理出貨及換貨予其消費者。
(4) 退款處理:如消費者收到貨七天內提出退款申請,乙方與消費者協調雙方合意退款後,乙方需於訂購單完成退款申請,並將款項退款予消費者。乙方不得要求消費者負擔退貨之運費或其他費用。消費者與乙方之間如因退貨認定產生爭議,乙方同意甲方有權將該筆款項列為爭議保留款,留待消費者與乙方達成協議後進行處理,若屆滿三個月仍未達成協議者,乙方同意由甲方全額退款予消費者。

10. 顧客資訊

(1) 乙方得於團購名店街開店頁面之營運目的所必要之範圍內,合法利用顧客之個人資料及於乙方開店頁面中之顧客使用資訊。
(2) 關於甲方管理之顧客資訊,甲方得基於保護顧客隱私及維持團購名店街公信力之觀點,對於向乙方揭露之種類、範圍、管理方法等,採取甲方認為適當之限制措施。
(3) 乙方就顧客資訊(除了甲方所提供之資訊外,還包括乙方在開店頁面營運時所直接取得的資訊),僅得於本規約所認可且依第1項規定取得顧客同意之範圍內,在兼顧顧客之隱私及購物中心全體利益之前提下使用之。此外,針對顧客資訊,不論有償與否,乙方均不得向第三人為洩漏、提供或其他處理。但對於接受乙方委託處理付款業務及配送業務之業者,乙方得於課予其顧客資訊守密及安全管理義務後,於付款及商品等配送所必要之範圍內,向其揭露顧客資訊。
(4) 乙方於本契約終了後,除經甲方書面特別同意者外,不得使用顧客資訊。此外,乙方於契約終了時,不得取出甲方所管理之顧客資訊。
(5) 乙方就顧客資訊之利用,應嚴格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範。
(6) 乙方應充分瞭解顧客資訊之洩漏,將有損害團購名店街之信用,或對團購名店街整體造成其他重大影響之虞,應採取確立適當保存及廢棄顧客資訊之方法、選任資訊管理負責人、實施員工教育等防止顧客資訊外洩之必要措施。若因乙方之原因致顧客資訊發生外洩時,不論乙方有無故意或過失,乙方均應對甲方等因此所生之一切損害及費用(包含向顧客致歉所需費用及律師費用)負賠償責。
(7) 第4項至前項規定,於本契約終止後仍繼續有效。

11. 服務使用規則

甲方對於乙方所刊登之販售商品及資訊( 以下稱「商品資訊」)不會進行檢查、過濾或其他調查,但仍保留刪除該商品資訊之權利。如乙方違反本使用規範或任何服務使用說明或商品資訊有違法之虞,甲方有權不經通知立即刪除乙方所刊登的商品資訊且終止乙方使用團購名店街服務的權利,情節嚴重時並得終止您使用ihergo愛合購其他服務。如因乙方所刊登之商品資訊、商品侵害第三人權利或違反法令,致甲方受第三人追償或受主管機關處分時,乙方應賠償甲方因此所生之一切損失及費用。

使用團購名店街服務應遵守下列規定:
(1) 乙方不得刊登禁止及限制的商品《禁止刊登、合購、訂購之物品》。
(2) 乙方不得違反會員評價之規範。
(3) 對於乙方出售之商品如已有買方下訂單時,乙方即有責任按照訂單金額與其他約定之交易條件出售該商品。

12. 禁止事項

乙方不得為下列行為:
(1) 違反法令之行為。
(2) 違反公序良俗之行為。
(3) 違反中華民國各主管機關規定有關之廣告規範或自主自律管理準則之行為。
(4) 有使消費者發生錯誤判斷之虞的行為。
(5) 對甲方、其他開店者或第三人,有財產權侵害、名譽‧隱私侵害、誹謗中傷或其他造成不利益之行為、或有上開行為之虞。
(6) 於團購名店街頁面進行宣傳、設定外部網站之超連結、表示利用LINE、簡訊、電話、FAX、電子郵件等為網站外交易時將給予優惠、或以其他方法引誘顧客進行團購名店街外交易之行為。
(7) 於本契約終了後,利用於購物中心經營開店頁面時所取得之電子郵件信箱或其他顧客資訊之行為(包含但不限於以廣告,宣傳為內容之電子郵件發信或其他勸誘行為)。
(8) 妨礙甲方業務之經營與維持。
(9) 竄改與購物中心相關、或可得利用之資訊。
(10) 故意發送或寫入有害之電腦程式或郵件等。
(11) 不正當侵入伺服器或其他甲方之電腦設備。
(12) 甲方另行規定應禁止之行為。
(13) 對於法令禁止銷售之商品等、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之商品等、甲方特別通知乙方禁止販賣之商品等、或經甲方認定不合於團購名店街形象之商品等,乙方不得銷售。

13. 授權

任何商品資料(含廣告內容)一經乙方上載、傳送、輸入或提供至甲方團購名店街時,視為乙方已允許甲方可以為宣傳甲方或商品(包括您的或他人的)之目的,無條件重製、散布、修改、展示、公開播送、公開傳輸該等資料,乙方對此絕無異議。
乙方同意甲方依本契約所提供之服務,得全部或部分委由第三人提供,乙方對甲方之授權同時亦包含對甲方委託之第三人之授權。
乙方同意授權甲方以您之名義通知您消費者與線上交易有關之訊息及提供線上客戶服務等,包括但不限於:付款資料核對、寄送付款完成通知、交易不成立通知、退款通知、客服回覆與交易退換貨之客服事項等。

14. 免責聲明

甲方對於乙方因開店經營電子商務所可能遭致之相關損害(包括但不限於伺服器或軟體障礙、異常、錯誤動作依據本契約所製作的開店頁面全部或部份資料遺失、服務的全部或部份功能停止、乙方停業、與顧客之間的交易等所引起的損害,也不論原因為何),不負擔保之責,亦無須負擔任何賠償責任。甲方因伺服器發生障礙等事由,或當甲方判斷會對團購名店街中的乙方商店經營產生障礙時,為了防止混亂,所採取必要的措施。

15. 服務之暫時停止

乙方同意於下列情形,甲方得不經事前通知、於一定期間內停止團購名店街服務,且不得以該服務停止為由,向甲請求返還開店費用等及請求損害賠償等:
(1) 為進行甲方伺服器、軟硬體之檢查、修理、修補、改良昇級等而停止。
(2) 因電腦、通訊迴路、電信業者機房線路等發生事故、故障而停止。
(3) 為保護甲方、顧客、開店業者或其他第三人之利益,或其他經甲方認定不得不停止之情形。
(4) 因其他不可抗力事故或非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所導致的服務中斷。

16. 強制停止開店

乙方有該當下列各款事由之一時,甲方得即刻停止乙方開店、刪除乙方表示之內容、公告停止乙方開店之理由或採取其他必要處置。此時,乙方應立即依照甲方指示採取改善措施。此外,本條之規定不妨礙甲方依第17條規定解除或終止本契約:
(1) 違反本契約等。
(2) 乙方之商店頻遭購買商品等之顧客提出商品等未送達、送達遲延或要求退款等相關申訴。
(3) 其他甲方從保障消費者之觀點,認為有採取停止開店等處置之必要時。
(4) 乙方有違反法令之行為或有違反之虞,或乙方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甲方得依實際個案情況判斷,要求乙方限期改善網頁內容或移除商品;或要求乙方限期移除/改善並配合提出相關資料。乙方未於甲方指定期限內依甲方要求辦理時。

17. 終止契約

甲方於乙方該當下列各款事由之一時,得不經任何催告解除本契約,同時立即將乙方之開店頁面自團購名店街及伺服器中刪除:
(1) 違反本契約等。
(2) 票據或支票無法兌現時。
(3) 遭提出扣押、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強制執行或欠稅執行之聲請時。
(4) 提出破產、公司重整、特別清算或其他破產等類似處理程序之聲請、或遭提出該等聲請時。
(5) 除前3款外,乙方之信用狀況發生重大變化時。
(6) 解散或停止營業。
(7) 甲方無法與之取得聯絡時。
(8) 有關銷售方法、銷售商品或其他業務經營,遭主管機關提出警告或勸告時。
(9) 銷售方法、銷售商品、或其他業務經營,經甲方認定違反公序良俗或不適合團購名店街時。
(10) 經甲方認定有相當於本項各款所定事由時
(11) 其他經甲方認定與乙方之開店契約難以繼續維持時。
(12) 甲方對於乙方之設備投資、費用負擔、利益喪失或其他一切損害均不負責任。

18. 契約期間

本契約有效期間為自商店啟用日起1年內。但如於期間屆滿之1個月前,甲方或乙方未以書面為終止之意思表示者,本契約期間自動延長1年,其後亦同。

19. 稅務申報

依中華民國所得稅法及營業稅法之規定,乙方使用甲方團購名店街銷售商品之所得應申報並繳納所得稅及營業稅:

個人
乙方如果是以個人名義銷售商品時,應於每年申報所得稅時,一併申報及繳納銷售商品的所得。乙方如果是常態性的銷售商品,而不僅僅是偶一為之者,應依商業登記法、所得稅法、營業稅法等相關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除依法申報並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外,並應依法領用發票並於銷售時開立發票,或依法開立收據,繳納營業稅。

營利事業
乙方如果是以營利事業(例如公司或商號)名義銷售商品,乙方銷售商品的所得,應計入該公司或商號營利事業所得,並於每年申報所得稅時,依法申報並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銷售商品時,並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或收據,繳納營業稅。

20. 準據法與管轄法院

本使用規範之解釋與適用,以及與本約定書有關的爭議,均應依照中華民國法律予以處理。您並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21. 契約變更

甲方認為必要時,得不經預告,變更本契約內容。關於本規約等變更,於甲方為變更通知(包含揭示於乙方得以ID及密碼進入甲方伺服器內之適當區域、網站網頁公告區等)後,乙方仍繼續開店時,視為乙方同意新規約,並應直接適用變更後之規約。若乙方不同意本規約等變更,可提出終止契約,提前結束開店服務之申請,若未到該次商店使用結束時間,甲方將依使用剩餘天數依比例退還。




2007年3 月8日頒定
2012年11月1日修訂1版
2015年2月1日修訂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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