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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合購 - 使用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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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9:00AM~6:00PM

商店規範

符合相關法令規範,即可於網路上販售。

1. 環境用藥

環境用藥可分為「一般環境用藥」及「特殊環境用藥」,並非兩者皆可於網路上銷售,因為依據「環境用藥管理法」規定,「特殊環境用藥」之銷售對象與使用方式、設備皆有所限制,因此不宜於網路上銷售。另「一般環境用藥」雖可於網路上販售,惟仍須遵守相關規範,使為合法販售:

(1) 若您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則請您於刊登商品圖文時,一併註明「廠商名稱」、「環境用藥許可證字號」、「環境用藥販賣業許可執照字號」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字號」。
(2) 不得販售來路不明,未取得環境用藥許可證之環境用藥。
(3) 不得假借他人名義或保證為宣傳。
(4) 不得明示或暗示使人誤解環藥效能。
(5) 不得有錯誤使用示範或誇張安全性、效能、製法、 療效等文字或圖片。

「一般環境用藥」係指經環保署核准製造、輸入,且使用簡便之環境用藥,如市面上常見的殺蟲劑、蚊香、電蚊香、蟑螂藥、螞蟻藥等。
「特殊環境用藥」則是指經環保署核製造、輸入,使用時須有安全防護設備、措施,或經環保署認定之環境用藥乳劑、液劑、水懸浮劑等。

2. 出版品、遊戲軟體

出版品及遊戲軟體並未網路禁止販售商品,但為保護青少年身心健康,避免兒少接觸或使用不當內容之出版品及遊戲軟體,故依現行法令規定,須於該類商品發行、租售、散布、展示陳列、供應或提供下載前自行分級管理,分級方式即採國人所熟悉的四級制:
(1) 普遍級(全年齡皆可觀賞使用)
(2) 保護級(6-12歲須家長陪同觀賞使用)
(3) 輔導級(12-18歲須家長輔導觀賞使用)
(4) 限制級(未滿18歲不得觀賞使用)

3. 化妝品

化妝品可區分為「一般化妝品」(商品外包裝上沒有標示「衛署妝輸字第×××××號」、「衛署妝製字第×××××號」)及「含藥化妝品」(商品外包裝上標有「衛署妝輸字第×××××號」、「衛署妝製字第×××××號」, 最常見的就是具有美白、防曬、染髮、燙髮、止汗制臭及殺菌抗菌效果之化妝品),此兩種化妝品並未被限制於網路上販售,但仍須遵守相關廣告規則:

(1) 若欲宣稱化妝品效能,則須事先取得妝廣字號,始得於網路上刊登。若未取得妝廣字號,則「一般化妝品」僅能刊登「產品名稱、價格、廠商地址、電話」等資訊;「含藥化妝品」則僅能刊登完整之「衛生署核准之說明書內容」。
(2) 若有取得妝廣字號,則不得刊登超出核准範圍之文宣,且刊登文宣內容不得涉及宣稱醫療效果或誇大不實之文字(請參《化妝品得宣稱詞句與不得宣稱詞句》)。
(3) 另不得刊登買家的使用意見、媒體採訪報導或相關書刊資料或使用前後的對比照片。

4. 食品(包括有機食品、健康食品)

網路上並非不得販售食品,惟商品刊登的圖文廣告內容必須符合法令規定,如不得使用到宣稱療效等虛偽、誇大不實之文宣,否則恐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可是會有罰緩的呢!食品相關得宣稱詞句與不得宣稱詞句可參《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表》。
有機食品與健康食品,為較特殊之食品,另有相關規範須遵守:

有機食品:指農作物在種植或加工過程中沒有使用任何化學添加物,作物本身沒有經過基因改造(GMO) ,純粹是天然育種、天然環境長成。
(1) 若為國產的農產品,必須符合農委會訂定的有機規範,並經過驗證合格,才能以有機名義販賣。若為進口農產品必須經過農委會公告的國家或國際有機認證機構(組織)認證之驗證機構驗證,並且在上市前經農委會審查合格(核發有機標示同意文件),才能以有機名義販賣。
(2) 另有機食品外包裝必須標示「驗證機構名稱」、「品名(應標示有機字樣)」、「有機標示同意文件字號(針對進口農產品)」、「原料成分」、「進口業者名稱、聯絡電話及地址」。

健康食品:是指具有保健功效,並標示或廣告具有該功效之食品。
(1) 商品外包裝應有「健康食品標章」、「健康食品」字樣以及許可證號碼(例如:衛署健食字第000000號)等標示,才能合法販售。若未取得許可證,則不能宣稱為「保健食品」。
(2) 健康食品廣告不得有虛偽不實、誇張之內容,宣稱之保健效能不得超過其許可範圍,且不得涉及醫療效能。

5. 須預付金錢購買之票劵商品

需要消費者先預付金錢購得的票劵商品ex.百貨公司禮劵、泡湯劵、飯店住宿劵等,未免業者經營不善倒閉致消費者求償無門,故此類商品須由第三方(銀行或其他具一定資力且性質相類之公司)作足履約保證,始得於網路上販售。
此外,票劵記載事項必須符合EX:《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 記載事項》,始得合法販售喔!

6. 旅遊業務

旅遊業務係為特許業務,依據「發展觀光條例」規定,欲經營旅行業者,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依法辦妥公司登記後,領取旅行業執照,始得營業。若非旅行業者,則不得經營旅行業業務,更不得於網路上招攬旅客、銷售套裝行程與受託辦理旅遊業務。
另依「旅行業管理規則」的規定,旅行業若以網路經營旅行業務,其網站首頁應載明下列事項,並報請交通部觀光局備查,才能合法經營:
(1) 網站名稱及網址。
(2) 公司名稱、種類、地址、註冊編號及代表人姓名。
(3) 電話、傳真、電子信箱號碼及聯絡人。
(4) 經營之業務項目。
(5) 會員資格之確認方式。

7.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電信射頻器材並非網路禁止銷售商品,但依我國「電信法」規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非經型式認證、審驗合格,不得製造、輸入、販賣或公開陳列。如違反上述規定,將會被處以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
*因此大陸山寨機並未經過我國主管機關型式認證、審驗合格,是不能於網路上販售的喔!
網路常見的電信射頻器材有:藍芽耳機、無線電腦週邊設備、遙控玩具、無線麥克風、FM 發射器、無線低功率對講機 、手機、無線及有線電話機、傳真機等等。

8. 經主管機關公告開放販售之醫療器材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現已公告開放『藥商』得於郵購買賣通路販售第一等級醫療器材及體脂計、保險套及衛生棉條等3項第二等級醫療器材。

自民國103年起,店家如欲於愛合購平台販售醫療器材,必須確實遵循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之「藥商得於郵購買賣通路販賣之醫療器材及應行登記事項」,向愛合購提出欲販售醫療器材之申請,並向轄區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取得更新後之『藥商許可執照』、『各縣市衛生局登記核准函網路販售公函』,完成前述網路販售醫療器材之申請程序後,方能於愛合購合法販售!

如對於可販售之醫療器材商品或申請流程有疑問可逕洽衛生福利部之承辦單位(02) 2787-7529或諮詢醫療器材諮詢法規服務專線(電話(02)8170-6008,亦可至衛福部設置之『藥商郵購買賣通路販賣醫療器材資訊專區』查詢。

販售時應於郵購買賣通路明顯可見之處,以便利消費者清楚辨識之方式揭露下列事項:
(1) 醫療器材許可證所載核准字號、品名、藥商名稱、製造廠名稱及製造廠地址。
(2) 藥商許可執照所載藥商名稱、地址及許可執照字號。
(3) 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
(4) 藥商諮詢專線電話。
(5) 應加註「消費者使用前應詳閱產品說明書」。
(6) 具量測功能之產品,須載明提供定期校正之服務及據點資訊。

特別提醒您於郵購買賣通路登載之資訊內容涉及藥物廣告時,仍應依藥事法之規定申請核准後方得登載,並遵守相關之管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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